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银行**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街**号,住**县**家属院**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甘GG****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丹县凯祥家园小区路口,将车辆停驶后进入附近“酒窝”酒馆,该酒馆经营者陈某乙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处于醉酒状态遂打电话报警。山丹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发现陈有醉驾嫌疑,打电话报警至山丹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酒窝”酒馆后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48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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