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林场**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湘KB****小型轿车搭其妻儿自新化县**镇经新化县城驶往娄底市,同日21时许,行驶至娄新高速公路新化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4.29mg/100ml。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