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苏K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钱冲村路西组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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