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红灰色长城牌小型轿车(出租营运车,未载客),沿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太行路交叉口北300米处时,被保定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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