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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汉族,**程度,住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驾驶浙GR8****小型轿车从龙港市金龙街180号出发向龙港高级中学方向行驶。当日22时44分,陈某甲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宫后路与洪宫路路口处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血样提取照片、现场查获照片、接受呼气酒精检测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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