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1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向南东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9G****号牌小汽车从南山区鸿丰酒店停车场驶出转入东滨路,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同日2时对其进行抽血鉴定,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88.6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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