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郊尾镇阮庄村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96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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