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荔园路莆田一中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37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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