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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县**镇**村学前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驾驶浙C*****小型汽车,由苍南县钱库镇雅后村往龙港市方向行驶。当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车途经龙港市宫后路327号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照片、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液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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