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X0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上县**镇**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拦查。经鉴定,案发时陈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成分浓度为102.2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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