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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罪)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乡**村**号,现住兰溪市**街道**村**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上华街道马公滩一饭店内饮酒,19时40分许其驾驶姐姐陈某乙的苏C6****小型轿车从其上华街道**村**的居所前往马公滩加油站,加油后继续驾车前往马公滩菜场,20时08分许,行经至兰溪市上华街道衢江路兰四中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106mg/100ml,后被带往兰溪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查获及提取血样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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