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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罪)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41972********,汉族,专科毕业,系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4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25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号牌为吉FG**** 黄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桂林洋大道**饭店吃饭喝酒,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喝了4 两金徽牌白酒,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吉FG****黄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大厦路段时与一辆琼AR**** 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方报警。执勤交警到场后,便依法对陈某甲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无责任。2019年9月26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证实陈某甲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2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且其系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为了保护民营企业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倪承山

书记员:陈佳佳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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