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浙B*****号牌小型轿车从宁波市海曙区天一广场行驶至鄞州区江东南路海景花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侠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分别为118mg/100ml、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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