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得知想把儿子陈某乙在文安县**镇**大街的城镇户口迁回**镇**村,必须有陈某乙本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一情况后,其将自己的文集建(96)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在该证复印件上自己名字处用白纸粘上,写上其儿子陈某乙的名字后进行复印。2019年3月13日,文安县**派出所根据陈某甲提供的材料,将陈某乙城镇户口迁入文安县**镇**村。

本院认为,陈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