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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8〕4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坊综合楼**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黎某某、马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8日、7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7月3日、8月23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香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市从事电子产品贸易经营,在福田区**配件城**座**号设有采购办公室,陈某乙系公司实际经营人。

2017年3月初,**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福田区**大厦**座**档口,未注册登记)陈某甲采购TF存储卡。经双方约定,**公司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采购12万张TF存储卡,每张人民币1.8元。2017年3月4日,陈某甲称可先行供货5万张,**公司陈某乙随即派员工前往陈某甲处验货。经检验,该批5万张TF存储卡系真品,因**公司未支付货款暂未交货。因此,陈某甲骗取了**公司陈某乙的信任。2017年3月5日至7日,**公司陆续将216000元货款转账至陈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到上述货款后,陈某甲随即于2017年3月8日将假冒且无法正常使用的TF存储卡交货给**公司。在收货过程中,**公司发现陈某甲交付的10.6万张TF存储卡无法使用,致使其公司被诈骗货款人民币216000元。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交付给**公司的TF存储卡中,有10.54万张无法正常使用,且系假冒**存储卡。

2018年4月20日,陈某甲家属代为向**公司退还全部被诈骗货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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