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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合同诈骗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湛江坡头区人,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及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街道**路家属**栋**号,群众,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4年通过一名叫陈某丙(身份无法核实)取得一份未经证实的麦当劳加盟合同书及相关授权书(经调查为虚假加盟合同书及授权书),并利用该麦当劳加盟合同在湛江地区找合作伙伴骗取投资者的合作资金。在2014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陈某甲对被害人张某某声称加盟麦当劳已缴纳了200万押金,押金需要筹建好门店后才能退回,为此需要找合作伙伴在湛江地区筹建麦当劳门店,张某某信以为真,陈某甲在湛江市霞山区某酒店对面的某饭店收取张某某合作款20万元。陈某甲制作合同协议与张某某签订并收取张某某合作资金合计60万元,签订合作协议后又以筹建麦当劳门店向张某某借款75万。陈某甲利用麦当劳加盟合同骗得的张某某资金并未用于筹建麦当劳门店而是用于个人挥霍、经营自己其他生意和归还欠款。在2014年11月份张某某发现陈某甲所称经营麦当劳门店是虚假的,陈某甲担心麦当劳加盟是虚假一事被张某某对外公开,为偿还张某某的合作款又以在佛山有部队工程运作出现资金短缺骗得朱某某38万元,用该款项来归还所骗张某某的部分合作款,其余的用于个人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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