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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合同诈骗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陈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了漳州市**公司的所有权,该公司交由陈某乙经营管理。2012年,陈某甲因投资需要资金,将漳州市**公司抵押给泉州市招商银行,向泉州市招商银行贷款2500万元。后陈某甲有陆续归还上述欠款,但无全部按时归还。后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调解,陈某甲归还泉州市招商银行400万元,但依旧无按照民事调解书期限履行归还剩余欠款,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裁定,查封了陈某甲位于漳州市诏安县**开发区的工业房地产(漳州市**公司),保全金额为14484863.96元,期限为三年。2019年5月22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照裁定发布对上述厂房进行强制腾空告知。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4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带租拍卖上述厂房。

上述厂房部分由原承租人沈某甲租赁至2024年,2019年6月,沈某甲提前解除租赁合同,2019年6月18日,陈某甲、陈某乙隐瞒漳州市**公司厂房已被法院查封并强制腾空的事实,与广东省汕头市人李某某就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获得租金及押金80万元自用。2019年11月26日,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陈某甲退还租金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拍卖公告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沈某甲、沈某乙等3人证言;(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明知漳州市**公司厂房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隐瞒厂房被查封的事实,将该厂房部分转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70万,押金10万自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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