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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合同诈骗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4********,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队**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巷**号**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陈某乙虚构自己拥有版纳一品的房产,后陈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景房权证景字第******号假房产证作为抵押,与被害人陈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骗取陈某乙人民币425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归还了15000元后将剩余27500元钱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花费并逃避还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还了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陈某乙出具了谅解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对方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知错悔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人民币27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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