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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合同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二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8日退查,2020年7月14日重报)。

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海南省**市**农场《危房改建施工合同》虚假项目为由,在海口市**路**咖啡馆二楼包厢内与袁某某签订合同,陈某甲为了获取袁某某的信任,将其自己一份失效的《承包荒山石地种植合同》抵押给袁某某。为此,袁某某以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丙)妹妹陈某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41500********)当场向陈某甲的中国光大银行卡(卡号:62149211********)进行手机汇款30万元。2019年6月8日至2020年春节,陈某甲分多次退赔袁某某共计37万元,袁某某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认定陈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陈振院

                                                           书  记  员:王天臣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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