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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镇)。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建华分局新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将此案指定本院管辖。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6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江苏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得知甘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施工项目预招标,其对该公司50570项目部负责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出纳陈某乙提出想以江苏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此项工程项目投标,且独立经营承包,一切经营活动组织管理、发生的费用由陈某甲承担。丁某某、陈某乙表示同意。甘南县**项目于2019年4月8日发布公告。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丁某某、陈某乙找到某某、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帮忙运作中标,双方商定,此项目中标需要费用,陈某甲表示同意。开标前, 5月8日、5月11日由陈某甲向50570项目部出具两张各30万元的借条,丁某某审批,陈某乙将60万元转至杨某某银行卡中。5月13日该工程项目开标,在杨某某的运作下(通过关系,利用该标段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给投标公司江苏**公司打高分,后给予专家好处),该公司中标。2019年7月,丁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月6日陈某甲再次出具借条60万,丁某某审批,陈某乙将60万元分两次转给杨某某银行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案发后,陈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陈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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