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龙湾区**街道**路**号,**,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对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拆迁补偿方案不满,多次在**街道**村拆迁攻坚小组成员下村走访、法庭庭审等场合,公然辱骂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龙湾区**街道**村**路**号家中,因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对**街道**村拆迁攻坚小组成员徐某某、杨某某及蒲州街道**村书记陈某乙进行辱骂。
2.2019 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龙湾区**村**路**号门口,见到**街道**村拆迁攻坚小组成员,遂对朱某某、戴某某等人进行辱骂。
3.2019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龙湾区人民法院**号法庭,在史某某与龙湾区**局的行政诉讼庭审结束后,对龙湾区**局的诉讼代表人林某某进行辱骂。
二、危险驾驶的事实:
2019年11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浙C72****号小型轿车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酒店驶往该街道**村方向,20时46分许,车辆沿龙湾区**街道**路由北向南行经**路交叉口时,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执勤民警对其作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提取其血液鉴定,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全程配合交警部门的处置。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以及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理化检验报告、执法视频、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随意辱骂他人,辱骂行为因自家房屋被拆迁而起,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蓝色小米牌手机一部发还被不起诉人陈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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