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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5********,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惠来县**;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2日被惠来县**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6日晚23时许,陈某甲与朋友翁某某、许某甲到惠来县**镇“牛某某”大排档吃宵夜至次日凌晨1时多,期间饮了很多酒。翁某某先行回家,许某甲驾驶摩托车载陈某甲到**镇**小学附近将其放下后也回家。陈某甲下车后徒步到附近“元某某”小酒吧,与在场的许某乙发生口角,陈某甲用手肘捅了许某乙,后方甲某、李某某进行劝止,陈某甲就离开。后陈某甲徒步至许某丙家,敲击许某丙家大门,许某丙侄子许某丁打开大门,陈某甲辱骂了许某丁后进去将许某丁推倒在地上,再与许某丁发生拉扯。许某丁大声呼喊“爷爷”,闻讯从房内出来的许某戊(许某丁祖父)、方某甲(许某丁祖母)出来。陈某甲又与许某戊、许某丁拉扯,期间许某戊被陈某甲推倒在地上。后陈某甲被许某戊、许某丁合力推出门外。闻讯下楼的许某丙冲出门外与陈某甲打架,并将陈某甲打倒在地上。此时,到达现场胡某某(陈某甲母亲)上前用身体护住陈某甲,并呼喊不能打人了,胡某某和到场的陈某乙与许某丙发生拉扯。后许某丙、许某戊、许某丁等人回家并关上大门。陈某甲则被送至医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1.陈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胡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3.许某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4.许某戊未构成轻微伤。

案后,陈某甲与许某丙一方达成协议,取得对方谅解,许某丙一方请求不再追究陈某甲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为。鉴于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案后已取得被害人许某丙一方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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