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1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朋友张某某受朋友陈某丙邀请,去到茂名市茂南区**KTV喝酒,期间陈某甲与陈某丙发生口角,随后陈某甲与事主李某甲、李某乙锋等人在**大酒店一楼停车场处再次发生争吵,李某甲、李某乙先对陈某甲进行殴打,陈某甲与几名男子亦对李某乙与李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致李某乙、李某甲、覃某某均受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陈某甲是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综上,陈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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