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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东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取得本市**街道**项目地块13号、67号、145号(城镇住宅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8年11月13日,本市**街道办事处、**小区、**集团三方就**项目征地后续问题达成书面会议纪要。后**村民与**集团因村路使用以及施工问题发生纠纷。

2018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组织**村民在本市**街道**通往该村后山的马路上对一辆上山修理东阳****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车辆的面包车进行非法拦截,致使该车在该处被迫停留两天。12月3日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将面包车放走,转而对**项目部一辆施工车辆进行非法拦截,致使该车在该处停留二至三天。

2018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组织陈某乙、吴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在**通往该村后山的马路上非法拦车,安排村民24小时值守,致使**项目部三辆工程车(车牌号分别为浙G5****、皖10/9****、皖10/9****)在该处被迫停留,期间陈某乙出资购买工棚供值班村民休息,并在路中间放置禁止重型车通行的通告栏。12月27日凌晨,车牌号为浙G5****的工程车趁值守村民不注意之际驶离,后在本市**社区一交通信号灯路口处被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组织的陈某乙、吴某某等人拦截,经民警到场调解后将该车放行。车牌号为皖10/9****、皖10/9****的两辆工程车被拦截至12月29日早上。期间,公安民警多次到现场出警,**项目部施工人员、施工车辆被迫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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