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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52********,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兰运,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范某某夫妇因家人车辆停放于邻居被害人梁某某家后门区域而与之发生矛盾。2017年6月至2020年8月,范某某、陈某甲多次用石墩、花盆、上锁的斗车、大木板、捆绑石块或竹竿的单车、摩托车、小汽车等物品阻塞梁某某家后门,妨碍出入,挑起事端。期间,公安机关、村委、村直联等部门多次介入,但调解无果。

2020年6月15日,**村村委会议决定设置禁停区严禁停车,对违停者实行锁车、罚款,并将梁某某家后门区域设置为禁停区。范某某家人因在上址停放车辆而被锁车、罚款,范某某、陈某甲认为被害人社长陈某乙、副社长陈某丙偏帮梁某某,遂纠集家人分别于2020年8月10日、11日、13日去到社长陈某乙家屋外,于2020年8月11日去到副社长陈某丙家屋外,以交纳违停罚款为由抛撒人民币零钱(1角、5角、1元),辱骂被害人,范某某扬言“要点燃煤气瓶,搂住一起死”。

2020年8月20日、22日、26日期间,范某某、陈某甲在上述停泊于梁某某家后门的车辆盖上白布,又在白布上张贴被害人家人相片、黑白字报,在车头位置插上缠有白布条的竹竿。8月26日,梁某某见状被惊吓,诱发身体不适而入院。8月26日至31日,梁某某因多发性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住院治疗。

2020年8月28日,警察在**镇**村**巷**号抓获陈某甲。同日,范某某到**社区询问陈某甲情况时,被民警抓获。

2020年12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12月25日,陈某甲、范某某家属补偿被害人梁某某此前因隐私权纠纷聘请律师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800元。同日,四名被害人对陈某甲、范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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