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投资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本市南开区**街**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褚凤阁,天津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间,张某甲、张某乙(已判刑)纠集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王某甲、袁某某、闫某某、陈某甲等人,受高某某(未到案)的指使,以为高某某讨要房租为由,在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号电报大楼天津联通公司底商苑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数十次到该地以人员长时间滞留店内及在店内摆放家具、土豆等方式扰乱该店铺正常经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受高某某指使,负责盯梢张某甲、王某甲等人,共同在店内多次持续扰乱店铺正常经营;另外,陈某甲于2017年底,受高某某指使,在天津市南开区**路联通公司门口盯梢陈某乙,并向高某某进行汇报。
另查,被害人王某乙、陈某乙代表天津联通公司负责解决和高某某在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号电报大楼底商的承租权纠纷。2017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康某某还受张某甲、高某某指使,在天津市河西区梅江海逸长洲商业区跟踪被害人王某乙,见其在棋牌室玩牌,无故拨打“110”报警,称其在赌博,进行骚扰。此外,犯罪嫌疑人康某某还受张某甲指使,采取秘密的手段在王某乙牌照号为津******宝马汽车车底部安装GPS跟踪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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