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6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淑玲,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9时许,因邻里间的矛盾,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路边捡起一条钢筋进入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李某某住宅院子,用钢筋两次挥打被害人李某某的腿部,陈某甲的妻子罗某某赶到后把陈某甲推出院门外并关上门,陈某甲扔掉钢筋,随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陈某甲开门进去打了李某某头部一巴掌,又在院里的木柜处拿起一根铁质弯形水龙头甩打李某某头部一下、被害人陈某乙背部两下,致李某某、陈某乙受伤。次日,陈某甲到西樵派出所联新社区民警中队投案自首。2019年9月12日,陈某甲家属罗某某受委托向李某某、陈某乙赔礼道歉,赔偿了损失3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某、陈某乙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鉴定,李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面部、肢体软组织损伤,上述损伤属轻微伤。陈某乙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软组织损伤,上述损伤属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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