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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该市****村委会****2010年因犯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万宁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以被害人陈某辛建房的土地存在争议为由,阻挠被害人陈某庚(陈某辛胞弟)、陈某壬(陈某辛妻子)建房,期间双方发生了冲突。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殴打了陈某庚和陈某壬。案发后,陈某甲被行政拘留10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一是本宗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人未致他人轻伤以上结果,未损毁财物达到2000元以上,也不存在持凶器威胁、恐吓等情形,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三、第四条的规定,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二是本案现有证据仅同案犯陈某癸供述陈某甲参与2011年8月故意伤害陈某庚的行为,但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鸿民

检 察 官:马  俊

                              书 记 员:陈佳慧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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