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7********,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于2019年5月2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晚22时26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Q****”的白色轿车来到乐东县**镇**社职工宿舍楼地下停车场。陈某甲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新AO****”的白色丰田陆地巡航舰越野车占用了两个车位后,心生不满。陈某甲将自己的车停放在停车场出口位置后,便到**KTV与朋友唱歌。23时01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回到停车场准备取车时,用黑色上衣包住头部,径直走到“新AO****”白色丰田陆地巡航舰越野车旁,将该车两侧的后视镜镜片掰下后拿在手中,并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钥匙从车的右侧至左侧顺时针方向对该车进行刮划。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并将两个后视镜镜片扔在垃圾桶里。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丰田陆地巡洋舰牌汽车维修价格为10806元人民币。2019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佛罗边防派出所投案。2019年5月18日,陈某甲的家属赔偿给被害人文某某13934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无其他恶劣情节,无前科劣迹,非吸毒人员或黑恶势力组织人员,案发后主动赔偿给被害人人民币13934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愿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钥匙依法进行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谢银莹
书 记 员:林榆程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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