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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黄璐华,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王某甲、郑某某商议,由陈某甲负责以600元钱一天的报酬邀约社会闲杂人员,冒充保安与**维权业主们故意起哄挑事,欲造成治安案件后由公安机关将维权业主带离现场。同年7月30日,陈某甲与张某甲取得联系,并约定见面谈,张某甲就带着蔡某某、王某乙与陈某甲见面,陈某甲又在郑某某的授意下,安排张某甲、蔡某某、王某乙与黎某某、王某丙见面。黎某某要求张某甲等人殴打带头维权的业主,并承诺给1万元报酬,王某丙没有提异议。随后,蔡某某邀约陈某乙,陈某乙又邀约廖某某。下午14时许,陈某乙、廖某某跟随维权业主到达荆州市荆州区**门口,陈某乙持猎刀击打被害人张某乙头部。事后,郑某某通过王某丁支付给张某甲1万元报酬,张某甲分得2000元,蔡某某分得2000元,王某乙分得500元,陈某乙分得4000元,廖某某分得1000元,其余赃款被用于吃饭、坐车。同年8月3日凌晨,郑某某、陈某甲在支付给张某甲4400元用于逃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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