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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3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秦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等人在丰都县海燕坝子大师傅夜啤酒吃饭;江某某、陈某丙、张某某、鞠某某、杜某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处另一桌吃饭。陈某乙告诉秦某某旁边一桌一名叫江某某的男子就是和其朋友“廖某某”的女朋友敖某某耍朋友的人。秦某某遂找到旁边一桌质问谁是江某某,杜某乙等人回答江某某没有在,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李某乙等人将秦某某劝开。后秦某某再次冲进人群,李某甲用手推了陈某丙一下,后秦某某、李某甲、陈某甲与陈某丙、江某某、张某某、鞠某某等人相互拳打脚踢。李某乙见秦某某被江某某打,便上前抓扯江某某,被江某某拉倒在地,后双方被刘某某、朱某某等人劝开,此过程双方均未受伤。

几分钟后,秦某某找到陈某丙并用胸口撞陈某丙一下,陈某乙将陈某丙劝开。秦某某又找到江某某,用手指指着江某某的脸,称再看到江某某和敖某某一起就打江某某,江某某打了秦某某一耳光,秦某某也还了江某某一耳光,双方再次发生打架。期间,陈某甲参与拳打脚踢江某某,李某甲用玻璃杯子朝杜某甲头部打去,同时打到了刘某某的面部,造成杜某甲头部受伤,刘某某面部受伤。2019年8月2日,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杜某甲、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由李某甲赔偿2名被害人,被害人均表示谅解包括陈某甲在内的全案犯罪嫌疑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本案伤害结果非其直接造成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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