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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2018年8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3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遵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4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乙、陈某甲、卞某某酒后乘车回家,途径遵化市堡子店镇纪各庄村南大桥东侧铁路桥下时,发现同村陈某丙、陈某丁父子因盗窃水平口工地存放于此的石龙钢丝网被遵化市水平口湿地公园项目部工作人员查获,遂上前强行要求工作人员徐某某将手机内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删除,遭到拒绝后陈某乙伙同陈某甲、卞某某随即该项目部工作人员徐某某、岳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母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多名工作人员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岳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遵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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