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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8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山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介休市**镇**村开工建造,孟某甲在该公司工地承包工程,并雇佣**村村主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之子陈某乙往公司送建筑材料。2019年7月份,在**公司工地内施工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介休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块石采购合同》,由**公司往**公司送建筑材料,在**公司送料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其儿子陈某乙找到**公司负责人梁某某,双方口头协商好由陈某乙也通过**公司往**公司送建筑材料,后陈某乙通过**公司往**公司送建筑材料,并由**公司给陈某乙结账。2019年8月25日,陈某乙与梁某某就之前往**公司送建筑材料结账产生矛盾。2019年9月25日13时10分许,陈某乙在**公司工地见给梁某某往**公司送料的晋****号红色东风牌十二轮重型自卸货车满载石料驶入工地,遂以工地没有收料的工作人员、送料车不能进入工地为借口,将该车阻拦到**公司工地大门外不让进入,并将此事告知路过该处的孟某甲。后陈某乙电话告知其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村民王某某家祖坟未从**公司工地迁出为借口,召集几名村干部来到工地,并指使其二儿子陈某丙驾驶装载机铲土堵住**公司工地大门的出入口。当日13时40分许,孟某甲因晋****号红色东风牌十二轮重型自卸货车停在**公司工地大门外的主干道上,遂指使李某某驾驶工地内的一辆装载机将该自卸货车推翻,后孟某甲又指使李某某驾驶装载机将侧翻的该自卸货车推至**公司工地大门外主干道路西侧的路边,致该自卸货车损坏。经介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晋****号红色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9月25日被损坏的市场价格为9502.5元。

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介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情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2019年10月18日,孟某甲的父亲孟某乙代孟某甲、陈某甲等人向晋****号红色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宋某某赔偿车辆损失12万元,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孟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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