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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原**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幢**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贤么,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19日、5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乙认为新造职中施工没有办齐施工手续,于2017年9月29日、10月13日、11月17日、11月30日,带领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丁破坏围蔽,用砖头砸施工车辆,阻碍施工,并持砖头威胁施工人员,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使原本一个月的工期被迫中断两个月,致使该学期的体育课无法正常进行,施工方机械费及人工费损失共计6万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1台,发还被不起诉人陈某甲。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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