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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长脚”,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渔民,现住湛江市坡头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起诉,6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陈某乙、施某某、张某某、林某甲、黄某某等5人分别驾驶各自的渔船到**镇**村海边滩涂拖螺,当时林某生、陈某甲等人开快艇来到了黄某某等人拖螺所在的滩涂,之后林某生、陈某甲等人开船追上黄某某的船并要求黄某某将船开到**村码头;当时林某生伙同2名男子开快艇来到张某某的船旁,之后林某生拿大刀将张某某连接螺耙的绳子砍断及将张某某所抓的螺倒进海里,林某生离开时又带走了张某某的螺耙1把。陈某乙、施某某、林某甲、黄某某等4人被林某生、陈某甲等人威胁后各自开船来到**村码头,在**村码头时林某生手拿长刀威胁黄某某等人并扬言黄某某等人胆敢再来**村海边滩涂拖螺就打黄某某等人。后林某生、陈某甲等人要求陈某乙、施某某、张某某、林某甲、黄某某等人将螺耙留下来后各自开船离开。后由杨某某说情由林某甲来将螺耙取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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