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同年12月31日二次退回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补充,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宋某甲在2014年8月陈东村村委选举中,以每张选票1000元的价格拉票贿选,并在选举现场监督投票、滋事生非,部分村民对此不满进而罢选,致使当年的首次选举失败。换届选举结果产生后,又纠集人员到上尧街道办滋扰街道办的工作秩序。陈某甲参与其中,涉嫌寻衅滋事罪。2、2005年至2012年,宋某甲伙同刘某某、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等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陈东村以麻将“筒子”形式开设赌场,陈某甲等人参与赌场望风。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审查,本院认为:有证据证实陈某甲参与贿选,但其在选举现场和街道办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同时,陈某甲参与赌场望风也缺乏证据。因此,认定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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