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户籍地以及住址地系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陈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5年06月09日凌晨,黄某某、吴某某和朋友邱某某、余某乙、许某某等人在霞山区**广场**楼****** KTV一包厢房内喝酒娱乐,黄某某在相互敬酒、言语对话的过程中与谢某甲(另案处理)发生矛盾。谢某甲为发泄私愤,指使余某甲(不起诉处理)、谢某乙(已判刑)、陈某甲、吴某乙(在逃)等人对黄某某、吴某某以及邱某某、余某乙、吴某某等人实施暴力恐吓、人身威胁。双方争执过程中,谢某乙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先后将黄某某、吴某某刺伤,被害人黄某某被刀刺伤腰背部致右肾挫裂,被害人吴某某被刀刺伤致右腹腔穿通伤。后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二、2015年4月25日晚,韩某某、韩某某驾驶橘橙色粤G*****奥迪Q3越野车在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口处,被谢某丙(另案处理)驾驶粤G*****的灰色面包车倒车碰撞,谢某丙与韩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打电话给谢某甲,并用手殴打到韩某某头面部。谢某甲带领陈某乙、陈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并带头对韩某某实施拳腿殴打,同时指使陈某乙、陈某甲等人拖拽韩某某上谢某丙面包车但未成功。韩某某在阻拦谢某甲、谢某丙等人殴打、拖拽韩某某之时,亦被谢某甲等人用手推打。谢某甲指使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将韩某某拖拽上面包车之时被群众喝止。谢某甲等人见到现场有人报警于是逃离现场。
谢某甲、谢某丁、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因撞车后聚众随意殴打韩某某、韩某某,引发现场数百群众围观,导致****路段严重拥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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