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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4******,初中文化,务农,自贡市人,现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均另处)等人共谋合伙开设用麻将“敲板板”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抽头”牟利。自2019年 11月中旬至2019年12月3日赌场先后在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的**农家乐背后空房、大安区**镇**村**组的陈某乙家及旁的院坝、自贡市大安区**街**村**组的李某丙家中开设,召集赌客进行赌博活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赌场是丈夫钟某某伙同他人入股开设,其在赌场活动时有帮忙洗牌,为缺少资金的赌客徐某某等人出借赌资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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