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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乡**村**号。2017年8月30日因吸毒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9日因吸毒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天台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创建了一个20人以上的微信群,并两次申请成为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的代理,获得专属代理参数,后其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内,组织了陈某乙、李某某、乐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抽头渔利19300余元,个人获利649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6495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法所得6495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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