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39********,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蔡某甲、胡某某、曾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县平和乡洪地岭、三十六培、雷公寨等地流动开设赌场,召集赌客以骨牌九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其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多次为赌场提供场地并非法获利。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20日在本县平和乡文成县三十六培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同年9月22日退出违法所得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执法暂扣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蔡某乙、叶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犯蔡某甲、胡某某、曾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3.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无其他从重情节;5.其犯罪时年满75周岁;6. 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800元人民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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