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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1月15日,朱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租赁的云霄县**镇**路**号房屋内,设置了一台8座位的“海底捞”游戏机、一台8座位的“至尊明牌”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吴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受朱某某雇佣,负责收银,为他人兑换积分,每月领取2000元工资。2020年1月15日,云霄县公安局在现场抓获了陈某甲以及徐某某等11名参赌人员,查扣上述两台均可同时供8人使用的游戏机,以及赌资18540元。经鉴定,上述两台游戏机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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