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0********,汉族,**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住苍南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中旬期间,身为浙江剑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温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浙江剑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股注册“黄某某”等账号代理销售龙港麻将手机软件的钻石。期间浙江剑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0.5元至0.6元不等的价格提供钻石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其以0.5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销售给在微信群内使用“龙港麻将”手机软件赌博的赌客。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温某某、黄某某组建“雀神龙港麻将五毛群”等微信赌博群,后改名为“龙港麻将五毛群”等微信赌博群,拉拢四十至五十名不等的赌客利用“龙港麻将”手机软件在微信群内赌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黄某某、温某某利用“黄某某”等代理账号共销售“龙港麻将”钻石43万余颗钻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获利达8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存在犯罪行为,故苍南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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