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1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90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起,陈某乙(已起诉)成为UED在线II赌博网站平台的推广代理人,负责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然后参与利润分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陈某乙姐姐,2020年4月下旬,陈某乙将其之前在该赌博网站平台注册并管理的账户jy891219赠送给陈某甲,让陈某甲再去发展下级代理或赌博会员,该账号里已有陈某乙之前发展的十余名下级代理及会员,陈某甲接手该账号后,发展了2名会员参与该网站赌博,赌资数百元。陈某甲还从该账号获取的赌博网站返点提成中提现38405元用于日常开支。
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陈某甲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陈某甲扣押在案的资金38405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陈某甲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甲积极退赃,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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