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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所在地雷州市**巷**号之**,现住雷州市**街道办**幢**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0月开始,陈某甲在雷州市西湖六横路向阳幼儿园对面喜和居A幢一楼游某某开设的麻将馆打工。陈某甲主要负责招集赌徒到麻将馆赌博。开赌后,陈某甲在麻将馆抽水,并给参与赌博的赌徒提供茶水、帮赌博人员购买香烟饮料等。麻将馆老板游某某每月付给陈某甲工资2500元,案发时陈某甲已经领取到四个月工资共计10000元。时至2017年4月10日15时许,陈某甲正在麻将馆内工作时,公安民警当场将陈某甲及参与赌博的梁某某、蔡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麻将四副,赌资1820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受雇管理赌场时间不长,领取工资不属于高额工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赌具赌资均保存在雷州市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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