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大厦**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合伙在“玉海楼茶苑”以及“钻石茶苑”棋牌APP内以充值销售房卡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担任“玉海楼茶苑”APP代理,陈某乙担任“钻石茶苑”APP代理,负责为赌客充值销售房卡,三人共同出资向棋牌APP官方以每张0.26元至0.3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大量房卡后,以每张0.5元的价格销售给赌客,同时在“微信”、“闲聊”等网络聊天APP内组建聊天群供赌客进行赌资结算以及邀约赌局使用。何某某在聊天群内担任群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担任管理员,负责赌博群内纪律的管理以及为逃单的赌客垫付赌资,群内赌客人数多达200余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三人总计非法获利约36000元,每人均分非法获利约12000元。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三人被抓获,到案后三人均主动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吴某某、尹某某、何某某、陈某乙等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能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已经退出非法所得,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其涉案手机一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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