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安检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诉人,听取了被不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0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潘某某(另行起诉)从2020年5月中旬开始,发展下线同案人郑某某、陈某乙、金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薛某某、陈某丙(均另行起诉)等人,利用微信平台建立微信“牛牛”赌博群,以赌“牛牛”的方式纠集参赌人员朱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郭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陈某己、林某甲、陈某庚、黄某乙、陈某辛、林某乙、庄某某、郭某乙等多人(均已行政处罚)进群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案人杨某丙、杨某丁(另行起诉)受同案人潘某某雇佣在微信群内结算输赢情况。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受同案人潘某某雇佣,于2020年6月3日凌晨和6月4日晚上,利用外挂软件在赌博群内协助参赌人员秒抢红包,该赌场二晚非法抽水渔利共计人民币,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从中获利40多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查获该赌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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