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园**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 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中旬至6月8日,陈某乙(已判刑)等四人商量决定开设赌场,约定每人占股25%,并以每赌一次付给房东200-300元不等的价格租赁了四套房子作为赌博场所,在四个场地轮流组织赌博人员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赌博。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少则十余人,多则二十余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5000元。2017年6月8日,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罗源县**镇**小区**单元内抓获陈某乙等人及参赌人员共22人,缴获赌资51290元人民币。
在前述赌场经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将自己位于罗源县**镇**园**单元的房子租与陈某乙作为前述赌博场地之一,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
2017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人民币11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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