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9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保城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保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4日16时10分许,陈某甲到保亭县**路**小区散步时,看见**旅馆门口坐在轮椅上的王某某怀里抱着一条棕色的泰迪宠物狗,便走到王某某身边将王某某怀中的狗抱到旅馆一楼大厅的沙发处玩耍。陈某甲在玩耍的过程中觉得狗很可爱,便想将狗抢回家饲养的念头,随后就抱着该狗逃离现场。陈某甲抢夺的是一只棕色雌性泰迪宠物狗,于2010年在上海市一家宠物店购买,当时购买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2019年10月25日,因保亭县公安局未能提供泰迪宠物狗的品质鉴定报告,保亭县价格认定中心决定不予受理泰迪宠物狗的价格认定。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保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黄德友
书 记 员:黄 倩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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