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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68********,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村,联系电话:1881092****。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接了****九江电厂生产行政综合楼、员工值班宿舍区及相关配套设施建筑等工程,陈某甲通过工程结算和发包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获得工程款1581243元后未依法支付方某某、鲍某某等28名农民工工资267959元。2020年4月24日,湖口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法向陈某甲送达《责令期限改正指令书》,经责令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仍未支付。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属代为支付了方某某、鲍某某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96000元,余下的71959元经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被害方明确表示放弃追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及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湖人社案移字【2020】1号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签具的欠条、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及各身份证复印件、湖人社监令字[2020]0004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柯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方某某、鲍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审查起诉退补期间其家属积极筹款支付了被害人的工资,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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