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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6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2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已被作不起诉处理)和湛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商议,初步决定由以陈某乙名义承包**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工程。但因陈某甲、陈某乙不具有适合建设施工主体的资质,便与湛江**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内部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工程进行经营、管理。随后,陈某乙以其名义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分包给向全某甲、梁某甲、冯某甲、黄某甲等人。

2014年5月12日,**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公司以人民币4015元的价格承包**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工程。而全某甲、梁某甲、冯某甲、黄某甲等人则依先前和陈某乙签订的协议,带领其聘请、雇佣的施工人员开始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建设施工。在施工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因**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向**公司、陈某乙、陈某甲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分包项目的承包人冯某甲、黄某甲等人无充足资金支付其所雇佣、聘请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016年2月1日,遂溪县劳动监察部门对**建筑公司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公司在2016年2月4日前整改拖欠施工人员劳动报酬的问题,并随即对**公司、**公司、陈某乙等人进行约谈。在协商过程中,**公司、**公司及陈某乙未能支付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而陈某乙断绝与劳动监察部门的联系方式。随后,劳动监察部门于2016年2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劳动监察部门未向陈某甲发出任何处理文书。

经劳动监察部门核实,176名施工人员被拖欠劳动报酬(劳务报酬)为人民币4754551.5元。后因符某甲于2018年6月23日全资收购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并且已偿还清所欠工程款以及工人工资人民币4754551.5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非实际用工主体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报酬)的直接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且未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处理过,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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